协会章程

青岛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美术家协会,简称“青岛市美协”。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Qingdao Artist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青岛市专业美术工作者和有一定专业水平、成绩显著的美术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市美术创作实践活动,团结凝聚美术家、美术工作者和美术爱好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提供美术服务,推动全市美术事业出精品出人才,为青岛加快迈向“活力海洋之都、精彩宜人之城”,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信号山路25号青岛市文学创作研究院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组织展览、业务培训、文化交流、美术创作等工作;承担美术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文艺志愿服务、会员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美术创作,入选市级及以上美术家协会主办展览1次以上;   (二)在美术专业刊物(新媒体刊物)上发表美术或理论作品2件以上;   (三)从事美术组织工作二年以上,具有突出成绩者;   (四)入选市美协参与联合主办展览2次以上;   (五)为体现对老年美术创作群体的关爱,年龄在60周岁以上作者投稿作品入选市美协联合举办展览1次以上;   (六)具备一定美术创作能力或对美协有特殊贡献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研究讨论通过;   (三)发放会员证;   (四)录入会员数据库归档。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
点击查看详情 >>
  • 11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