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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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美术家协会,简称“青岛市美协”。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Qingdao Artist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青岛市专业美术工作者和有一定专业水平、成绩显著的美术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市美术创作实践活动,团结凝聚美术家、美术工作者和美术爱好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提供美术服务,推动全市美术事业出精品出人才,为青岛加快迈向“活力海洋之都、精彩宜人之城”,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信号山路25号青岛市文学创作研究院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组织展览、业务培训、文化交流、美术创作等工作;承担美术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文艺志愿服务、会员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美术创作,入选市级及以上美术家协会主办展览1次以上;
  (二)在美术专业刊物(新媒体刊物)上发表美术或理论作品2件以上;
  (三)从事美术组织工作二年以上,具有突出成绩者;
  (四)入选市美协参与联合主办展览2次以上;
  (五)为体现对老年美术创作群体的关爱,年龄在60周岁以上作者投稿作品入选市美协联合举办展览1次以上;
  (六)具备一定美术创作能力或对美协有特殊贡献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研究讨论通过;
  (三)发放会员证;
  (四)录入会员数据库归档。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青岛市文联党组会议研究,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由协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分支机构等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指导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指导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会长(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协助会长(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主席、顾问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名誉主席原则上从上届主席中产生,顾问原则上从上届副主席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