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青岛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青岛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青岛市文评论家协会,英文译名为Qingdao Literary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青岛市文艺评论家、文艺评论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促进我市文艺评论事业繁荣兴盛。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信号山路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组织文艺评论、交流研讨、学术研究、公益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文艺评论领域取得一定成就;   (四)热爱文艺评论事业,承认本团体章程的中国公民,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会议研究通过;   (三)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团体推荐会员;   (七)请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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