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青岛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书法家协会,简称“青岛市书协”。英文全称:Qingdao Municipality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QM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青岛市专业书法工作者和有一定专业水平、成绩显著的书法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市书法艺术创作实践活动,团结凝聚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提供书法艺术服务,推动全市书法事业出精品出人才,为青岛加快迈向“活力海洋之都、精彩宜人之城”,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芝泉路7号青岛画院一楼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组织展览、业务培训、文化交流等工作;承担书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文艺志愿服务、历代书法遗产整理与保护、会员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书法创作,入展中书协、省书协或市书协主办展览1次以上;   (四)在书法专业刊物上发表书法、篆刻作品1件或理论文章1篇以上;   (五)从事书法组织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突出成绩者;   (六)入展市书协参与联合主办展览2次以上;   (七)高等院校书法专业本科(含)以上的毕业生;   (八)参加中国书协考级,达到标准者;   (九)为体现对老年书法创作群体的关爱,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作者投稿作品入选市书协举办或联合举办展览1次以上;   (十)具备一定书法创作能力或对书协有特殊贡献人员,经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放会员证;   (四)录入会员数据库归档。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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