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青岛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摄影家协会。英文译名:Qingdao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缩写:Q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青岛市摄影家协会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由青岛市专业摄影工作者和有一定专业水平、成绩显著的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广泛团结全市广大的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摄影从业者,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为繁荣兴盛我市摄影事业,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化大都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信号山路25号,邮政编码:266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优秀摄影作品尤其是精品的创作活动;   (二)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研讨班(会),开展业务和艺术理论的培训研讨活动;   (三)加强与全国各地市和国外文学艺术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将我市摄影艺术家推向全省、全国,走向世界;   (四)组织会员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的评奖、研讨、交流活动;   (五)发展会员和推荐省级、国家级会员;   (六)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工作职能,全面维护宪法、法律赋予摄影家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会员的劳动成果;   (七)组织和办理其他一些与本会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摄影创作,个人在市级以上正规出版刊物上发表摄影作品2幅以上;或在市摄协主办的摄影展览中有2幅以上作品入选;或出版发行1部摄影著作;或在正规出版刊物发表2篇以上摄影理论文章;   (四)从事摄影组织工作三年以上,有突出成绩者;   (五)热心摄影事业,积极参加市摄影家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团体会员介绍推荐,向协会秘书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发展会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必要时每季度发展一次,由秘书长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入会人员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提交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长根据主席团讨论结果,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发放会员证,并正式录入协会会员数据库,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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