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青岛市新文艺群体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新文艺群体协会 英文名:Qingdao New Literature and Art Group Association 缩写:QNLAG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青岛市新文艺群体协会是在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由青岛市新文艺群体成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新文艺群体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广泛团结带领全市新文艺群体,凝聚新文艺群体的合力,助推新文艺群体人才的成长,为新文艺群体成员搭建服务交流展示平台,为青岛加快迈向活力海洋之都、精彩宜人之城,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信号山路2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交流信息;组织新文艺群体文艺活动、业务培训、文化交流考察研讨工作;承担人才培养、会员服务、文艺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新文艺群体成员或文艺两新的协调服务管理人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
点击查看详情 >>
  • 11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