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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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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民间文艺家协会。英文译名:Qingdao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青岛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由青岛市专业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有一定专业水平、成绩显着的民间文艺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广泛团结全市广大的民间文艺工作者、爱好者、从业者,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为繁荣兴盛我市民间文艺事业,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局。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信号山路25号,邮政编码:266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优秀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活动;
(二)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研讨班(会),开展业务和艺术理论的培训研讨活动;
(三)加强与全国各地市和国外文学艺术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将我市民间文艺家推向全省、全国,走向世界;
(四)组织会员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的评奖、研讨、交流活动;
(五)发展会员和推荐省级、国家级会员;
(六)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工作职能,全面维护宪法、法律赋予民间文艺家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会员的劳动成果;
(七)组织和办理其他一些与本会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民间文艺搜集、整理、创作、展览、表演、翻译、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民间文艺编辑、教学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五)从事民间文艺组织管理、文化产业生产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六)热心民间文艺事业,积极参加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团体会员介绍推荐,向协会秘书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发展会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必要时每季度发展一次,由秘书长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入会人员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提交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长根据主席团讨论结果,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发放会员证,并录入协会会员数据库,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团体宣告作废。
第十四条 会员因违犯本会章程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经本团体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解除在本团体承担的职务、直至取消会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团体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理事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团体负责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主席团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主席团通过;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