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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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9年12月6日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青岛市委领导的、由青岛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产业和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引领文艺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我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七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企业界和传媒界密切合作,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
第八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九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推进文艺志愿者组织和文艺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文艺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开展文艺惠民活动。
第十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全委会委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文艺特点规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拓展工作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审、资质论证等,依法开展行业管理、行业教育、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市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加强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各地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沟通联系;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积极促进与国外民间文艺组织的交流合作,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第十三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级文艺家协会、各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全市性的产业、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将适时吸收新的文艺组织为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关注自由职业文艺工作者和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积极吸收其入会。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七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委员和主席团成员的增补、任免,由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备案。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依照法律与《章程》,研究提出对违规委员的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五、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青岛市文联。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名称是“QINGDAO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缩写为“QDFLAC”。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